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
主任:趙捷
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全省社會體育項目開展和發掘整理,負責社會體育運動和項目的普及與提高等工作。
(二)承擔舉辦或委托承辦社會體育項目的國際、國內和全省性比賽的工作。
(三)承擔組隊參加全國及以上級別的各類社會體育項目賽事、交流活動等工作。
(四)承擔社會體育項目裁判員、教練員、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培訓以及運動員和后備人才培養、選拔、訓練等工作。
(五)承擔全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推薦、培訓、考核、報批、確認等落實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的工作。
(六)承擔辦理省級體育社會團體和省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注銷登記和年度檢查初審等相關工作。
(七)完成河北省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44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80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體育局。
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是公益一類正處級事業單位。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普及與提高社會體育運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承擔全省省會體育項目開展和挖掘整理,負責社會體育運動和項目的普及與提高等工作;承擔舉辦或委托承辦社會體育項目的國際、國內和全省性比賽的工作;組隊參加全國及以上級別的各類社會體育項目賽事、交流的工作;社會體育項目裁判員、教練員、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培訓以及運動員和后備人才培養、選拔、訓練工作;承擔全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推薦、培訓、考核、報批、確認等落實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辦理省級體育社會團體和省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注銷登記和年度檢查初審等相關工作,完成河北省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黨的領導
第十二條 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黨支部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河北省體育局社會體育中心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支部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支部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支部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支部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河北省體育局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履行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維護本單位的公益性;
(二)依法決定本單位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按干部管理權限選拔任用本單位領導;
(四)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本單位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執業,規范、監督本單位行為。
第十五條河北省體育局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為本單位提供必要的經費投入,維護本單位利益,保障本單位的業務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二)受理本單位需要舉辦單位審批的事項,并及時予以辦理;
(三)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產生方式是舉辦單位任命。
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討論重大事項方案、本單位發展規劃、中期評估及調整意見;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計劃執行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出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制定、下達及考評有關事項;本單位重要活動實施方案;
(二)討論職稱評聘、常規晉升晉級及日常人員招用、解聘、調動等人事工作的事項;人才引進等人才培養工作的事項;
(三)討論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預算調整計劃、財務年度決算報告等事項方案;
(四)討論決定本單位繼續教育、培訓等相關工作;
(五)討論決定本單位日常事務、后勤運行保障等相關工作;
(六)需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負責人的職權:
(一)負責本單位的日常運行管理,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項工作;
(二)在本單位黨支部的領導下,組織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中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分配方案,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促進本單位科學發展;
(三)組織制訂本單位規章制度;
(四)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獲得相關技術、業務培訓與指導;
(二)按規定在開展事務性工作時獲得政策性和業務性指導;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為廣大社會體育愛好者提供相關服務,不得違法收取報酬或獲取其他不當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接受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穩妥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本單位組織的社會體育活動項目的參與者通過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體育社會團體等組織進行參與,可以通過留言簿和公眾號留言提出建議,進行滿意度調查,參與分析工作中薄弱環節,進行持續改進;
(二)省級體育社會團體、省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通過滿意度調查、日常投訴、建議等多種途徑、形式參與社體中心服務的改進;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作風建設信息:工作人員文明服務規范、服務承諾等;中心服務投訴電話、投訴信箱等;
(五)服務對象信息:結合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省級體育社會團體、省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向社會公開誠信承諾書,重點就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做出承諾,通過“信用中國”網址公開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相沖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需要對章程進行相應調整的;
(三)本單位名稱、類別等級、宗旨等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或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符的;
(五)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六)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